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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科协系统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3-23 点击量: 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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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科协学字20212

 

关于印发《赤峰市科协系统服务科技工作者

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科协,高校科协,各学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现将《赤峰市科协系统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赤峰市科协系统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3月5日

 

 

 

 

 

 

 

附件:

 

赤峰市科协系统服务科技工作者

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提升赤峰市科协系统服务科技工作者水平,规范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运行,科学管理科研项目,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 号),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赤峰市科”)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赤峰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搭建为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服务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项目平台

第三条 赤峰市科协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项目平台遵循服务为主、组织规范、运行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管理程序,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创新、学术交流和人才成长环境为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科协组织实施、公开征集、安排立项,并由赤峰市财政科经费支持的项目课题、活动等

第五条 财政科普经费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后补助、补贴、奖励等。

 

第二章 设置与调整

第六条 赤峰市科协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项目平台包括实用技术创新学术交流、人才托举和自然科学科研课题研究等。平台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监督与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平台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赤峰市科、赤峰市科技局、赤峰市财政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平台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赤峰市科协或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参与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赤峰市科协是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项目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平台相关管理制度;

2.编制年度平台服务内容

3.组织项目任务(申报)书签订、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4.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定级,对成果突出的项目开展奖励、推荐和转化等工作

6.负责对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信用管理;

7.建立赤峰市自然科学专家库,制定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8.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旗县区科、市直属有关部门、自治区驻赤峰市有关单位,以及经赤峰市科核准的其他单位(赤峰市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的审核、推荐及申报工作;

2.审核经本部门推荐立项的科技项目申报书;

3.配合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

4.配合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5.调整、终止等重大事项;

6.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或受赤峰市科协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7.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1.承担项目实施的法人责任,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责;

2.制定和规范项目管理内控制度;

3.负责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4.指导、督促项目承担人员及时、规范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组织活动等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5.按要求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等;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7.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8.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转移转化

9.按绩效评价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进行绩效自评;

10.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 项目主持单位按照批准的任务(申报)书向合作单位分配研究经费对合作单位的研究进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须接受项目主持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主持单位负责。

第十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申报)书规定的任务;

2.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3.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 项目评审咨询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受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对工作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负责。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 赤峰市科协根据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科技工作者科研创新需要,发布服务科技工作者科技创新项目通知。

第十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是赤峰市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学会、协会或其他机构,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承担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

3.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5.具体条件以项目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 赤峰市科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公开择优和定向择优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 项目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主要从活跃在科研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中选取。

第十 立项评审重点评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项目团队基础和优势、经费预算等综合性因素,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等。

第十 赤峰市科协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应当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按照项目任务(申报)书组织实施

 

第二十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立项:

1.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立项的。申请撤销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赤峰市科协批复后执行。无故不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不出具项目成果的取消立项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3.违背其他相关规定的。

 

 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 项目的组织实施由申报单位自我管理。

第二十 项目执行期满后,须进行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按照任务(申报)书所规定各项指标提供项目实施成果总结性材料

第二十 赤峰市科协组织或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申报)书为基本依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现场测试等方式。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终止

1.完成项目任务(申报)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未按期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违背其他相关规定的。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申报)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照终止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赤峰市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