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赤峰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创新科学文化公共服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推进普惠共享的现代科普体系建设,加大科普资源集成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场馆科普主阵地作用,进一步提升公共文化、旅游、休闲类场所科普服务功能,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科普资源的开放开发,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赤峰市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是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赤峰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是赤峰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赤峰市科协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四条 已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应每年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纲要》的落实工作,丰富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公众科学素质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科普教育基地规划之中。加大投入力度,培育、建立科普工作志愿者队伍,拓展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技术基础建设,创新科普资源环境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发动公民参与科普活动。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策划、组织科普活动,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
第六条 科技场馆、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含科技馆、博物馆、动物园、植物园、图书馆、公园等)和青少年活动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0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2000人;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50天。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长期开放。
第七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一定影响的科普活动。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区、全市或区域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活动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并在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普工作。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对科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不断探索科普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广泛利用社会力量,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参与基地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类型如下: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规划展示馆等,专业科技场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消防馆、地理信息馆等。
(二)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三)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教育和科研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教育和科研机构中的博物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技术(推广)中心(站)等研究实验基地、医院等。
(四)“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牧业技术和成果、农牧业教育科研设施、农牧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牧业、农村发展、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牧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牧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牧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牧业观光体验园等。
(五)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场馆、设施或场所,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科技园区(含农业)、企业展览馆(厅)、高新科技产品展示与体验场所。
(六)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十三条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所从事的业务有主题明确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
(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工作部门,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确保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
(五)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有相关的科普演示(播)设备、科普馆(室)或一定规模的科普画廊。馆(室)内要布置陈列有关科普挂图和配上规范标签和必要说明的标本、图片、实物等展品。展品必须具有严谨的科学性;
(六)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并有计划地对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七)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愿意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
1.市直各有关单位作为下属单位和本行业所属机构的推荐单位,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机构参与认定申请;
2.各旗县区由科协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名额和有关要求,推荐本地单位申报;
3.社会组织通过属地科协或直接申报。
(二)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赤峰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单位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说明材料,特别是开展重大科普活动的有关资料以及体现基地风貌或科普活动的照片。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
第十六条 市科协成立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根据各地、各部门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评出拟被命名单位,经过考核验收后,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经考核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协颁发“赤峰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应依据本办法规范开展科普活动。
第五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要设立联络组或联络员,组织实施相关的工作,及时反馈和沟通科普活动工作情况,并接受市科协的工作指导,同时接受所在旗县区科协和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每年11月10日前向市科协科普部报送年度科普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市科协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查,总结经验,宣传推介;科普教育基地应建立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建立工作方式与机制。加强科普资源建设与共享,针对提高公民科学素质的共性问题,系统设计全民参与的科普活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市级科普教育基地,择优向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科普教育基地”、“自治区科普教育基地”。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普教育基地开发和制作一些效果好、 影响大的科普类广播、影视、挂图、图书、动漫作品等公共科普产品。市科协择优推荐相关作品参加自治区优秀原创科普作品评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相关单位要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各旗县区科协要参照本办法,加强对所属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各科普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从事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不能发挥科普教育作用和已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条件的,将不给予连续认定资格;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刻撤销其“赤峰市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命名:
1.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利用称号开展不法活动的;
3.有利用称号开展不法活动,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4.不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5.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应予撤销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赤峰市科普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等3项管理办法的通知.pdf